正文第31章兵器之法
《唐律》中,是有专卖法的,其主要涉及专卖法主要是关於盐?茶?酒等的管制物品。京兆府,几乎每日都有因犯此法被处置的人。
但相b於这些管制商品,管理更严格是甲胄。大唐实行的是府兵制,将士们平时务农,战时作战,兵器、甲胄都是要自备的。
可即便是自备的兵器,也需要在所司的折冲都尉府统一备案,由府卫颁发持的文书。
所以b贩私盐、茶,罪更大的是私藏兵器、甲胄。
当然,大唐也不禁民间私人蓄备自卫兵器,但是对所拥有的武器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。在大唐,兵器分为两类:一类准许私家据有,用以保护个人生命及家庭私有财产的短小轻型武器。
《擅兴律》规定弓、箭、刀、楯、短矛等五种兵器,私家可以据有。且在实际上,弓和箭可以说是民间应用最广泛、最典型的武器,二者结合才能发挥实战效能。